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臻古关于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发展思路探讨

一、鉴定市场的现状

文物艺术品鉴定分为公立鉴定和民间鉴定两大类公立鉴定指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行为。如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各地方文物局中科院考古研究所、各地方考古研究院、国家相关博物馆等,主要服务于考古挖掘、调查勘探、文物出入境、公立博物馆、文物拍卖企业等;因工作特殊性,一般不对外开展鉴定活动。

民间鉴定指除政府工作层面之外的各类鉴定行为。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公司、文物鉴定公司等。由于文物艺术品本身的特殊性,对同一件物品鉴定可能存在不同结论,争议基本集中在对真伪的鉴定,少部分对价值评估;主要原因是文物无法制定一套统一、具体的定量标准鉴定者在鉴定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文物鉴定不准确或错误鉴定主体杂乱,鉴定能力不一;购买者不具备鉴定能力,交易活动不保真,市场交易行为真仿伪)自行判定等,加大了争议发生

二、鉴定还是认定

文物鉴定,一般是三名以上的研究者因工作职责或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借助于相应的仪器和设备,就被鉴定的文物进行整体研究、检测、分析,主要针对其真伪、价值、年代、名称等而得出的书面结论。

首先,文物艺术品鉴定是一种主观认识活动,受制于鉴定人的认识能力、鉴赏水平、市场研究和道德素质的高低其次,某个鉴定人的判断只能是鉴定结论的个方面,可称之为认定,它是一种结论;需要多方通过对该结论进行质证,并出具文字报告方可称为“鉴定”。

如果只是个人的口头鉴定,无凭无据,只算是一种认定交流;这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类似,没有质证的过程虽然结论对文物艺术品的定级、价值、保护、征集、交易等具有一定的作用,它只是参考,对其采纳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或某个组织机构,事后也无法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这或许是公立鉴定无法对民间完全开放鉴定的原因之一,政府主管部门不可轻易为民间市场行为做担保。

三、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有关文物鉴定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在逐步完善当中,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深入开展,规定民间鉴定的性质与效力鉴定单位法律责任的认定,设立鉴定机构资格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建立鉴定的监管机制、鉴定回避鉴定的规范程序等;臻古文物鉴定中心将在上述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四、鉴定机构真正负起法律责任

文物艺术品的特殊性注定它在市场流通会存在着诸多争议,而附带着第三方鉴定机构报告的,无疑给买受人打了一针强心剂;信誉良好、知名度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很好的提高物品成交概率和价值;可见文物艺术品鉴定机构已然成为文物艺术品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争议,目前,民间鉴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自行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三种方式加以解决。由于民事诉讼法存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加之专业技术强,增大了买受人举证的难度;民间鉴定机构应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由鉴定机构举证,鉴定机构不仅只出具鉴定报告和鉴定意见,应该对该鉴定结果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鉴定机构应尽的义务。

五、结尾

建国以来,民间文物艺术品鉴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经过两代人的努力,从一开始缺乏诚信,摸着石头过河,到逐步形成鉴定体系,受到市场信赖;如今,在国家宏观文化战略的当下,民间鉴定机构应承担起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特色博物馆建设,引导民间收藏、交流,积极配合政策落地;对民间文物鉴定机构建立完善的信用、考核、评估体系,资质规范和法律法规,用政策的手段监督引导,使民间文物鉴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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